刮刮樂詐財、擄車勒贖案 檢方:不適用組織犯罪條例

記者廖本福/台中報導警方近來一直將刮刮樂詐財、擄車勒贖、恐嚇等犯罪集團,以組織犯罪條例移送,但均遭檢察官打回,或是不採用,其理由是,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的犯罪集團,除了三人以上還需有組織內部有「暴力威權式的管理」,需服從首領之命令行事,違抗者會遭到內部規範懲處才觸法。

當警方依該法移送的案件,經檢察官閱卷後,均改以詐欺、竊盜等案件偵辦。

害人不淺的刮刮樂詐財、擄車勒贖、恐嚇等集團,警方均以組織犯罪條例移送,但均遭檢察官打回,或是不採用,台中高分院近期有二被控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的案件,均以無罪判決。

其中一件是被控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的案件「十二生肖幫」陳振榮等人,被控於東勢林管處辦理發包競標工程時,以黑道圍標牟取不法利益,被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起訴,經二審法官審理,認為觸犯組織犯罪條例要件不符,這部分判無罪。

另一件則是許天送為首,由蔡木火負責指揮的犯罪集團陳居猛等人,涉嫌對南投市公所辦理對外招標的工程,以恐嚇取財、強暴、脅迫,妨害自由等方式,進行工程圍標強索保護費,被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起訴,但二審法官認為該犯罪集團並不觸犯組織犯罪條例,這部分也獲判無罪。

二審法官均認為,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,所指的犯罪組織指在三人以上,有內部管理結構,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,具有集團性、常習性、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。

其中的「內部管理結構」,是指有層級之分,下手需服從主持人或是首領之命令行事,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,亦即屬「暴力、威權式內部管理」。

上述二案之犯罪集團,因並無如此之內部管理現象,故無法認定有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罪。

襄閱檢察官李慶義指出,警方因不諳法律見解,近來一直將所有的犯罪集團,以組織犯罪條例移送,檢方在有感於院方多以上述法律見解做出判決後,如今在閱卷案件時,或做出不起訴,或改以竊盜、詐欺、恐嚇等罪嫌偵辦。

因此未來會以組織犯罪條例定罪的案件,將會微乎其微。

 

20032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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